费圣英
费圣英(1958年3月-),汉族,江苏丰县人,毕业于南京电力学校(现南京工程学院),江苏电力原总经理,曾任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经营部副主任、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国家电网公司总审计师等职1。
2023年9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对费圣英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费圣英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
- 出生日期
1958年3月
- 出生地
江苏丰县
- 毕业院校
南京电力学校
人物履历
1980年7月毕业于南京电力学校(现南京工程学院)财会专业。
历任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电力工业部物资局副局长)、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副司长、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经营部副主任、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国家电网公司总审计师等职。
2004年12月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8年任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0年11月任华东电网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一审开庭
2022年1月18日至1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
(二)受贿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费圣英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40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费圣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费圣英进行了最后陈述。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9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对费圣英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青岛中院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
(二)受贿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费圣英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