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主管全国监察工作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于1954年9月设立,前身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管辖范围
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 职能
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 行政级别
正部级
- 机构类型
国务院监察机关
- 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官方首页
http://www.ccdi.gov.cn/
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后,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原职能改由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2。
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2。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规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其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受理的申诉2。
1993年2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仍属于国务院序列,继续在国务院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监察部不再设立党组2。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