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修改决定
  • 4.条例内容
  • 5.最新政策
  • 6.相关资料
  • 6.1.人口历史
  • 6.2.人口分布
  • 7.参考资料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条款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5次修正,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根据四川省单独二胎最新消息,四川省有三类单独家庭可以申请生育二孩,包括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等。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1。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施行时间

    2002年10月1日

  • 性质

    条例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决定

2025年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婚假。依法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五日。

(二)延长生育假。符合规定的夫妻,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申请同意还可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

(三)延长男方护理假。将男方护理假由二十日延长至三十日,方便男方照护妻儿,共担责任。

(四)完善婚育假期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享受十个工作日育儿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

(六)完善婚育假期落实保障机制。用人单位不落实规定假期的,有关机关责令改正2

条例内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5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