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
警衔,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警衔在中国设五等十三级,包括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警衔
- 外文名
police rank
-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
- 等级
十三级
- 等级包括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
警衔发展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 胡耀邦 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等级设置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26%,警督为25.56%,警司为60.71%,警员为13.17%。比例和结构比较合理。
警衔等级设置
将校尉型。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利比里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