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
保甲制,是北宋时期按军事编制的户籍制度1。
其始于北宋王安石变法,他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兵”,以维护封建统治。保甲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募兵制,加强了户籍管理。明、清两代均沿用了这一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甲制
- 建立时期
宋朝
- 制度类型
社会统治手段(基层行政组织)
- 基本单位
户
- 法律依据
保甲条例
基本简介
保甲制度是北宋时期按军事编制的户籍制度。始于北宋王安石变法,他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兵”,以维护封建统治。保甲制度是把各地民户不论主、客,统一编制户籍。《宋史·兵制》:“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三年,始联比(编制户口的意思,《周礼》: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其民,以相保证。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才干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凡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资最厚、才勇过人者亦充当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输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奸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事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若于法邻保合坐者乃坐之。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者,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为同保,户数不足则附之,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达于天下。时则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肆以武事也。”保甲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募兵制,加强了户籍管理。明、清两代均沿用了这一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1。
历史背景
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增设副保长一人,规定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和壮丁队队长,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止。
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闾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1931年进攻红军的国民党“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
历史沿革
南京国民政府
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如广东的“牌、甲制”,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闾,闾以下每5户为邻。
民国保甲制度提出于国民党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身份督师江西,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法规,先在江西试行。1931年6月,蒋介石划定江西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次年,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10甲为保,联保连坐。1934年,国民党“中政会”第432次会议议决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据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于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区推向全国。
保甲制的具体法规曾有过多次修订。立法院曾于1936年9月制订保甲条例42条,1937年7月2日又修正为40条,但均未公布。抗战发生,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厘订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1939年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均对战时保甲制度有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至清,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形式
保甲制度
中国南京国民政府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国民党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