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简称红星勋章,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即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自1988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3721人。
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可享受:参观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红星功勋荣誉章
- 颁发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勋章设立
1988年7月1日
- 首次颁发
1988年7月30日
- 勋章分级
二级
- 颁发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
简介
红星功勋荣誉章(Red Star Medal of Honor for Meritorious Servic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休养干部的荣誉证章。它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同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发施行。
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
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包括这期间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1988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北京隆重举行授勋仪式,中央军委常务副主席杨尚昆宣布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命令。命令授予萧劲光等830人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汪荣华等3704人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贺进恒等47914人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邓兆祥等31519人胜利功勋荣誉章。后来,又陆续补授了一些。截至1988年底,全军有835人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3721人获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50159人获独立功勋荣誉章;53159人获胜利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章分一级和二级两等,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
一级红星勋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
二级红星勋章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
授予规定
一级勋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级勋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