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裁判权力
  • 3.1.控制比赛
  • 3.2.权限和职责
  • 3.3.裁判员的决定
  • 4.国际决议
  • 4.1.决议一
  • 4.2.决议二
  • 4.3.决议三
  • 5.体测方法
  • 5.1.测试目的和方法
  • 5.2.测试时间
  • 6.底线裁判
  • 7.参考资料

足球裁判员

职业名词

足球裁判员是足球比赛中负责维持赛场秩序,执行比赛规则的职位或人物。在每一场正式足球比赛中均有一名主裁判、两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员组成的裁判组负责比赛的判罚。在赛场上,主裁判可以罚下任何一个人,包括自己1

2010年7月21日,国际足联通过了正式决议,在2010-11赛季欧洲冠军联赛及以后的联赛中实行四裁判执法制度,即增加两名底线裁判帮助执法,以求减少绿茵场上泛滥成灾的误判错误。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足球裁判员

  • 外文名

    Football referee

  • 规定

    每场比赛由一名主裁判员控制

  • 权力

    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 通过时间

    2010年7月21日

裁判权力

控制比赛

每场比赛由一名主裁判员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