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员
职业名词
足球裁判员是足球比赛中负责维持赛场秩序,执行比赛规则的职位或人物。在每一场正式足球比赛中均有一名主裁判、两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员组成的裁判组负责比赛的判罚。在赛场上,主裁判可以罚下任何一个人,包括自己1。
2010年7月21日,国际足联通过了正式决议,在2010-11赛季欧洲冠军联赛及以后的联赛中实行四裁判执法制度,即增加两名底线裁判帮助执法,以求减少绿茵场上泛滥成灾的误判错误。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足球裁判员
- 外文名
Football referee
- 规定
每场比赛由一名主裁判员控制
- 权力
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 通过时间
2010年7月21日
裁判权力
控制比赛
每场比赛由一名主裁判员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