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政策
法币政策是国民党政府废止银本位制、采行纸币制的一次币制改革。该政策实行于1935年11月4日,主要内容是: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并将白银收归国有,移存国外,作为外汇准备金;规定汇价为法币一元等于英币1先令2.5便士,并由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由于最初英国推动施行,改革使中国成为英镑集团的附庸。法币政策虽有其积极意义,但总的来说它是一次失败的改革。
实施背景
三十年代的中国,货币制度极为混乱,货币多种多样,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国民党政府在内外交困下为了自己的利益,被迫改革,于1935年11月公布了法币改革令。
第一,放弃银本位,实现管理通货制
货币改革令规定,中、中、交、农四行的钞票为法币,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只能使用法币,不能使用银币。这就把白银从长期占据本位币的宝座上拉了下来,降格为一般商品了,从而割断了中国货币与白银的直接联系。这样,世界银价的涨落就再也不会影响中国货币制度的稳定了。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它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进步都起到便利和促进作用。
第二,发行集中,货币趋于统一
国民政府规定以中、中、交、农四行的钞票为法币,其它银行发行的钞票限期兑换中央银行钞票。这就使货币发行权相对集中,货币趋向统一。据统计法币改革前,除中、中、交、农四行外,全国有发行权的银行和银行机构共三十家,发行额达三亿元。至于地方银行发行的钞票和各种工厂、商店、钱庄或其它非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私票,更是混乱已极。此次货币改革以后,全国货币发行权完全集中到四行,货币也全由四行发行的钞票代替。这种发行集中、货币统一的趋向是符合各国货币发展规律的。只有集中发行,才能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发行货币,维持正常的货币流通量,保证纸币币值的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国民党政府后来利用发行权的集中,加强金融垄断,实行通货膨胀,搜刮民财,又是货币发行集中的弊端。
第三,白银收归国有,实行“汇兑本位”制
布告规定:银钱行号商店及其它公私机关个人,均不得保留银币、金银。经限期兑换法币。这实际上是以国家法律强制手段将全国白银收归国有。据统计,“币制改革之际,政府各银行收受其它银行所持有的白银总计约两亿盎司。这些都加进政府各银行原已拥有的一亿三千万盎司之内。此外,1937年中期以前的二十个月内,又从公众方面收集到一亿七千万盎司。故在白银国有化方案之下,总共动员了五亿盎司。”这样国民党政府的财力大大增强了。国民党政府将搜刮到的这些白银运往英美换取外汇,作为法币的准备金。这就稳定了法币值,并增强了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活动能量。法币对内是不能兑现的纸币,没有法定的含金量,但还不能算是一种纯纸币制度,而是一种“汇兑本位”的货币制度,“以外汇为本位,信用由外汇的价格决定,这是货币的买办性的基本特点”。法币不仅与英镑、且与美元相联系。据统计,抗战以前,存在英国伦敦的法币准备金有二千五百万英镑,存在美国纽约的约有一亿二千万美元,合计约合法币11亿元。这么大数额的资金存在英美,无疑是增强了法币在国际市场上的活动量和信用。这种靠英镑和美元来维持货币币值的制度,使法币成了英镑、美元共同的附庸。这有利于英美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加紧政治经济侵略。故法币不是一种真正独立的健全的货币制,而是一种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特点的货币制。
但是,稳定货币对英镑的汇价,对内稳定法币的价值和安定国内金融活动,解除金融恐慌,对外可用法币购买外汇支付所欠各国的外债,以避免用白银偿还外债时所带来的许多损失和干扰。而且因为法币同英镑发生了固定比价(法币一元等于英镑一先令二便士半即十四点五便士),就可走向世界市场去流通。这无疑将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改革后由于汇价较低而又稳定对出口有利,进口亦有增加。如“改革之后的头几个月之内,出现了几十年来未曾有过的贸易顺差,出口超过了进口。”到1937年上半年,进口比一年前同时增加了40%,这是它有利的一面。而同时又为后来国民党的权贵及其它投机分子套取外汇,投机倒把,化公为私提供了方便条件,这是它的弊端。
第四,效法英美,采取货币贬值的办法,增加货币流通量,使物价回升,刺激工商业的发展。公布法币改革令时规定,银币一元兑换法币一元,而实际兑换时,却是白银60%,票据40%,兑换10%的法币,这样纸币的流通量比银币增加了。由于货币流通量的增加,使货币紧缩市场危机得到了缓解,使全国物价不断下跌的趋势为之一变。从1935年11月开始呈现出回升的景象;如上海1936年上涨126%,到1937年6月底,又回升到10%。物价的普遍回升又使商品生产有利可图,于是便刺激农工商各业的发展,使国民经济出现繁荣的景象。
政策内容
1935年11月3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财政部改革币制令》。财政部长孔祥熙发表了宣言,开始实施法币政策。法令分六条,要点有四个:
规定钞票发行权
布告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1936年又增加了中国农民银行)三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其他银行发行的、现在正流通市面的纸币,逐渐以中央钞票换回,停止使用。
规定法币,废除银本位制
规定中央、中国、交通等行的钞票为法币。所谓法币,就是国家规定的一种还债工具,债权人不得拒绝收受。国内“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违者全数没收,以防白银偷漏。”凡银钱行号,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币生银等类者,应即兑换法币使用。
白银收归国有
实行白银国有,作法币准备金。布告规定:“法币准备金之保营及发行收换事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以昭确实而固信用。”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币和银类者,均必须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准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把全部白银收归国有,作为法币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