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历史沿革
  • 4.机构设置
  • 5.检察职责
  • 6.管辖权限
  • 7.主要领导
  • 7.1.检察长
  • 7.2.副检察长
  • 8.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央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是专门人民检察院之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1

军事检察院与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并列的军队中的执法部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 部门布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置的执法部门

  • 机关地位

    中国国家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 部门属性

    专门检察院

  •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上级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长

    孙秀君2

历史沿革

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设立了高级军事检察所,在红军的军、师和军区级军事裁判所内设立初级军事检察所。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在人民解放军中设置军事检察院。

1955年11月1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任命黄火星中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检察机关宣告正式成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事检察机关同国家检察机关一样被砸烂。

197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机关得到恢复。

1979年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恢复兵团级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并对已成立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机构和编制作了调整,形成了军级、兵团级、大军区级和总部四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组成的军事司法系统。

1982年9月,中央军委印发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的通知,规定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按三级设置:即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一级;各大军区和海、空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一级;省军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一级。

1985年百万大裁军,根据总参谋部通知,撤销了部队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按片设置陆军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6年5月25日,根据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武警部队成立两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成立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

1997年10月24日,军委批准成立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和第二军事检察院。

1998年10月,根据中央军委文件的规定,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编制体制、员额作了新的规定,全军设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2004年7月,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编制体制、员额再次作了新的调整,撤销了部分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2014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第二炮兵部队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

2016年7月,中央军委政法委在北京召开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调整组建大会,明确了军事检察院由过去按照军兵种和武警系统设置调整为区域化设置。这一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央军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新的军事检察体系,打破了过去主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设置的固有模式,建立了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着眼惩腐肃贪,打造强军兴军安全之盾、法治之剑的职责使命3

机构设置

军事检察院的设置,初期采取基本三级设置和个别陆军部队及海、空军四级设置相结合的组织系列。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关于设置检察机关的规定,决定恢复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设置,初期采取基本三级设置和个别陆军部队及海、空军四级设置相结合的组织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