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背景起源
  • 4.职业要求
  • 4.1.中国律师制度
  • 4.2.各国制度
  • 4.3.性质
  • 5.报考指南
  • 6.工作内容
  • 7.职业分类
  • 8.制度规范
  • 9.就业前景
  • 10.参考资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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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业工作人员

律师(Lawyer)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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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按照工作性质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2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申请律师执业需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3

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等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根据规定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律师3

  • 外文名

    Lawyer

  • 分类

    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 业务

    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4

背景起源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职业要求

中国律师制度

解放前中国

由于我国古代文化上对诉讼的排斥,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我国《唐律》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这说明,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但讼师的辩护资格长期不被朝廷所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做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2007年10月28日、2012年10月26日、2017年9月1日四次修订、修正3。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各国制度

西方国家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讼务律师(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事务律师(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20世纪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

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