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关锁国
闭关锁国,是指闭关自守,不与外界接触的一种国家政策。
明朝在郑和下西洋后实施海禁,并在北方修建明长城,是明朝锁国的象征。1723年(雍正元年),雍正帝禁止天主教,不许外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国内传教,并限制贸易,视为清朝锁国的开始。闭关锁国政策的长期推行,限制了对外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交流,影响了中国吸收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严重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发展,致使中国与世界隔绝,慢慢落后于世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闭关锁国1
- 外文名
Cut off country from Outsides
- 读音
bì guān suǒ guó
- 释义
闭关自守、不与外国往来
- 出处
《周易·复》
中国方面
历史由来
认定中国清代前期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鸦片)的英国商人。马克思在1853年为《纽约每日论坛报》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这一观点。因此,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并被“学者”们推至明代,写入了教科书。于是,在大多数大陆中国人头脑中形成了一个“常识”:明清时代“闭关锁国”,“闭关锁国”是造成中国历史上由先进转为落后,以至近代长期挨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也无从说起,就是说了也立即被主流意识形态淹没。
“闭关锁国”体现为对海外贸易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其中最严重的是“海禁”,其次为“一口通关”,再次为其他限制性政策。
很多文章将“海禁”直接等同于“闭关锁国”。但“海禁”的定义并不是简单明了的。从各种文献看,判断海禁之有无的标准大不相同。有人以有无明文禁令为标准,有人据市舶司或海关的开闭来判断。而且海禁有全面与部分之分,部分海禁又包括对特定港口、海域、航线(如东洋、南洋)或国家(如日本),及只针对部分特定主体(如本国商民、“红毛夷”、“倭人”)和客体(如某些商品、船只)的禁令。应该指出的是,只针对未经政府允许的走私贸易禁令不应算做海禁(在如此宽泛的定义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在实行海禁)。另外,禁令不一定能够有效实施,不同时期禁令实施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禁令的有无更不等于是否“闭关锁国”。总体上说,明清两代只在明前期、嘉靖倭乱时期和清初近乎全面海禁,时间跨度远短于开海或部分开海时期。
宋朝时期
宋朝自宋太宗赵光义时便开始了全面海禁。据《宋史》里的《太宗本纪》记载,雍熙二年(985年)九月赵光义“禁海贾”[1],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赵光义于太平兴国初年(976年)规定私自与海外诸国贸易者,满一百钱以上判罪论处,十五贯以上就在脸上刺字发配流放到海岛,也就是说赵光义不止是全面禁止海外贸易,甚至连陆上与外国贸易也全面禁止,他还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作为一项长期国策来实行。淳化五年(994年)还特意重申禁令,惩罚的法令也十分严酷,满一百钱就属于犯罪,超出十五贯就要在脸上刺字发配流放到海岛;后来又规定四贯以上判一年徒刑,二十贯脸上刺字发配当地当役兵。
明朝时期
实施海禁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诸侯割据.互相攻伐。在战争中失败了的封建主,就组织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掠骚扰。对此,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自元朝开始的海禁政策。为了防止沿海反叛势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颁布“禁海令”,规定:“……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撤销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宁波)、广东广州三处市舶司。明朝海禁时期规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许入海”,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违法。《大明律》规定:“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明永乐年间,虽然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是放开的只是朝贡贸易,民间私人仍然不准出海。而后随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严格,虽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但大大阻碍了中外民众知识交流发展。当时国人对于“知识”的认识还停留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孔孟书的程度,认为“知识”是一种静态的,稳定的,积累的,可以被归纳于某种二次元等级结构之内。真实情况是“知识”包括产生“知识”的体系是动态的,变化的,自我挑战和调整的,也是需要及时反馈和改革的。所以任何一个社会制度,如果不能满足理性讨论和言论自由,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动,那么“知识”就会开始腐化,变质,堕落——也就是说,癌症化的“知识”所产生的臭气,远超过产生的营养。
隆庆开关
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庆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不就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开放的月港也只是一处小港口,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政策和制度上的这种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调整,史称“隆庆开关”。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隆庆开放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明末海禁的废弛。这些政策对明朝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朝时期
历史背景
18世纪,由于中外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人民反清起义不断发生,清朝统治者担心洋人和汉人会结合起来反对清朝。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皇帝颁布了《防范外夷条规》,根据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机构。公行是由官方允许的商人组成的垄断性外贸组织。外国人来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在广州期间他们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设的“夷馆”内。外商在华只能雇用翻译和买办,不能雇人向内地传递信件。中国人不准向外商借贷资本。条规还规定要加强河防,监视外国船舶的活动。这些规定在以后的嘉庆和道光年间屡被重申。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防范西方殖民主义者。但这种自卫措施是非常被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