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是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 通过
2009年5月8日
- 公布
2010年1月10日
- 实施
2010年1月10日
内容
(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 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岁以上,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五条 圆具三坛大戒须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对受戒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同意受戒的,应当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及时将外省受戒人员是否圆具三坛大戒的情况函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第七条 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戒牒。戒牒是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
第八条 申领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应当由本人凭戒牒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经审核,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九条 在中国佛教协会及其直属单位、直属寺院任职或常住的人员,可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条 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是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适用。
第十一条 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到原发证的佛教协会办理延期手续。
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