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是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而制定的一条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 解释权
中国佛教协会
- 施行时间
2010年1月10日
- 通过时间
2009年5月8日
基本内容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含活佛)。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严守寺规戒律,潜修佛学;
(四)接受所在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组)(以下简称民管会)、当地佛教协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五)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品行端正,尊师重教;
(六)身体健康,具有自主行为能力。
第四条 申请成为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向拟申请入寺的寺庙提交申请书(应含有本人基本简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及本人受教育情况证明、家庭同意本人出家的证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表现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民管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该寺庙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该寺庙所在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同意的,在听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准予入寺接受一年的预备考核;
(四)预备考核期满,由所在寺庙民管会提出考核意见,报所在地佛教协会认定,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五条 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佛教协会发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定式样。
第六条 活佛传承继位,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寺庙民管会在接纳教职人员入寺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寺自养能力和当地信教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将在寺人数控制在寺庙定员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