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履历
  • 4.人物事件
  • 5.参考资料

郑少东

2
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

郑少东,男,汉族,1958年11月生,广东潮阳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12月开除党籍1),1975年8月参加工作,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中国近现代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2

曾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1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

基本信息

人物履历

长期从事刑事侦察工作,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局长3

2005年4月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4

人物事件

违纪违法

2009年1月,郑少东存在违纪违法嫌疑,接受组织调查5

接受审查

2009年6月,郑少东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5

双开处罚

2009年12月,郑少东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郑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亲属收受他人巨额钱款。

郑少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少东开除党籍处分,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

公开审理

2010年7月7日,郑少东受贿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7年10月,被告人郑少东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期间,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牟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少东委托的律师作了辩护发言。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6

一审判决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10月,被告人郑少东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