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简介
  • 4.内容解读
  • 4.1.出口退税
  • 4.2.再投资退税
  • 4.3.溢征退税
  • 4.4.复出口退税
  • 4.5.跨境购物退税
  • 5.退税流程
  • 6.管理办法
  • 6.1.政策
  • 6.2.申报登记
  • 6.3.审核监督
  • 6.4.终结清算
  • 7.主要程序
  • 7.1.退税申请
  • 7.2.货物审核
  • 7.3.审批
  • 8.相关介绍
  • 9.影响事件
  • 10.相关退税
  • 10.1.依据
  • 10.2.机构
  • 10.3.准备
  • 10.4.义务
  • 10.5.程序
  • 11.统计数据
  • 12.违法案件
  • 13.参考资料

退税

一项税收业务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业务,主要包括:误收退税、政策性退税和其他退税。

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和规定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退税

  • 外文名

    Tax rebate

  • 特点

    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的退还

  • 实质

    优惠退税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1

  • 分 类

    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

  •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基本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