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修正
  • 5.产生影响

济贫法

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个新法案:《济贫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济贫法

  • 外文名

    The poor law

  • 颁布国家

    英国1601年

基本内容

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来源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

通过各教会的教区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济贫法所体现的进步:

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

济贫法的局限:

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

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局限。

18世纪后半期,英国进入了产业革命阶段,议会于1782年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扩大了济贫面,对教区收容院以外的贫困者给予救济。此法案使政府财政支出增大。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的修正案,即为后人称之为“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对申请救济的贫困者要进行严格分类和考查。

修正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济贫法,史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在管理上,中央设置三人委员会,在地方各教区联合区组成济贫委员会,管理济贫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员会改为济贫法部。1871年,济贫事务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习艺所的惩治原则一直未变。

20世纪以来,济贫法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待到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卫生部主管的社会保险已完全代替济贫,济贫法失去作用。

苏格兰的济贫制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合并后,由议会通过专门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这里没有象英格兰和威尔士那样的教区联合区和济贫委员会的组织,且在1921年以前没有救济有劳动力的失业者的法律。

产生影响

济贫法自 1601 年颁布至 1948 年废除,历经 300 多年的时间, 几乎贯穿了英国自传统农业国转变为现代工业国的全过程。在这 300 年间,受英国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济贫法也是历经修改。

通过对济贫法从 1601 年“旧济贫法”颁布到 1834 年“新济贫法”的实 施这一过程的研究,来窥探英国社会的变化。

对济贫法变革各阶段的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