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法
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个新法案:《济贫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济贫法
- 外文名
The poor law
- 颁布国家
英国、1601年
基本内容
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来源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
通过各教会的教区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济贫法所体现的进步:
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
济贫法的局限:
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
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局限。
18世纪后半期,英国进入了产业革命阶段,议会于1782年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扩大了济贫面,对教区收容院以外的贫困者给予救济。此法案使政府财政支出增大。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的修正案,即为后人称之为“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对申请救济的贫困者要进行严格分类和考查。
修正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济贫法,史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在管理上,中央设置三人委员会,在地方各教区联合区组成济贫委员会,管理济贫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员会改为济贫法部。1871年,济贫事务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习艺所的惩治原则一直未变。
20世纪以来,济贫法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待到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卫生部主管的社会保险已完全代替济贫,济贫法失去作用。
苏格兰的济贫制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合并后,由议会通过专门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这里没有象英格兰和威尔士那样的教区联合区和济贫委员会的组织,且在1921年以前没有救济有劳动力的失业者的法律。
产生影响
济贫法自 1601 年颁布至 1948 年废除,历经 300 多年的时间, 几乎贯穿了英国自传统农业国转变为现代工业国的全过程。在这 300 年间,受英国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济贫法也是历经修改。
通过对济贫法从 1601 年“旧济贫法”颁布到 1834 年“新济贫法”的实 施这一过程的研究,来窥探英国社会的变化。
对济贫法变革各阶段的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