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机构设置
  • 4.上诉法庭
  • 4.1.刑事上诉
  • 4.2.民事上诉
  • 5.原讼法庭
  • 5.1.上诉司法管辖权
  • 5.2.原讼司法管辖权
  • 6.服务承诺
  • 7.如何联络我们
  • 8.不提供法律意见
  • 9.办公时间
  • 10.注意事项
  • 11.任命
  • 12.法律代表
  • 13.执行判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英语: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对其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 成立时间

    1997年

  • 区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

  • 地址

    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

  • 官方网址

    http://www.judiciary.gov.hk

  • 首席法官

    潘兆初

机构设置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上诉及原讼司法管辖权,可以审理上诉及初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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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因为上级法院可藉此覆核下级法院的判决。上诉制度旨在确保任何据称在法庭聆讯或甚至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与法庭聆讯有关的失误,都可藉著向上级法院上诉而得以纠正。

高等法院、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机制

裁判法院及审裁处的上诉机制

* 原讼法庭可把上诉或上诉中的任何论点保留以待上诉法庭考虑,亦可指示该项上诉或上诉论点的辩论在上诉法庭进行。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审理的刑事及民事上诉案件缘自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及由有关条例所指定的审裁处和法定团体。

刑事上诉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如不服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决,可在定罪/判刑当日起计28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被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可向上诉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

被告人可单就定罪或刑罚提出上诉,也可同时就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被告人须於限期内把列明上诉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表格XI)送交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内的上诉登记处存档。该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楼上诉登记处或被告人服刑的院所索取。把上诉通知书存档无需缴付费用。

初步的上诉文件齐备後,司法常务官会把文件册寄交案中各方。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在上诉案司法常务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後,司法常务官会把文件备妥及寄交有关的各方。

处理上诉的法官可进行提讯以确定案件已准备就绪,已准备好的案件会获编定聆讯上诉许可申请的日期。

上诉法庭可透过审阅呈交的文件或在进行聆讯後决定拒绝给予或给予上诉许可。其後,由两名或三名上诉法庭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可以口头宣告上诉驳回或上诉得直,及/或另定日期发下或宣读判决书。

关乎刑罚的上诉如果成功,刑期可获缩减;但如上诉失败,则上诉法庭可以提高刑罚,或下令上诉人的羁押时间不得计算在刑期之内。

民事上诉

一般来说,上诉人可针对原讼法庭或竞争事务审裁处法官就最终事宜作出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是一项当然权利;不过,上诉人不可以针对下列各项在民事案中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1. 1.

    (a) 区域法院法官作出的决定(除非已获得上诉许可);

  2. 2.

    (b) 原讼法庭法官就非正审事宜作出的决定(除非已获得上诉许可);

  3. 3.

    (c) 原讼法庭法官单就讼费问题作出的决定(除非已获得上诉许可);

  4. 4.

    (d) 竞争事务审裁处法官就非正审事宜作出的决定(除非已获得上诉许可);

  5. 5.

    (e) 竞争事务审裁处法官单就讼费问题作出的决定(除非已获得上诉许可);

  6. 6.

    (f) 土地审裁处的决定(除非关乎法律论点及已获得上诉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