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戒牒简介
  • 4.戒牒意义
  • 5.相关办法
  • 6.相关事件
  • 7.参考资料
  • 8.知识合集

戒牒

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

戒牒(jiè dié)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是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戒牒 

  • 性质

    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

戒牒简介

度牒是政府机构发给公度僧尼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凭证,而戒牒则是由僧官机构及传戒师签发给受戒僧尼以证明其所取得的资格的凭证。

戒牒

古代度牒一般由 尚书省下的祠部颁发,故亦称 祠部牒。唐代的度牒都用绫素、 锦素、钿轴制成,其形质与官吏的任命状“ 纶诰”相似,宋代一度改用纸造,至南宗仍旧用绫。度牒上一般写明所度僧尼的法名,俗名 、身份(指明童子或行者及其 职衔)、 籍贯、年龄、所住或请住持寺院(入何寺院 名籍)、所诵经典、师名等,并有祠部的批文,签署日期和官署署名等。僧尼有了度牒,便取得了合法的身份,留居本寺或行游他方都不被为难,可获免赋税和劳役、兵役等义务,得到政府的保护。

戒牒意义

戒牒

戒牒并不象度牒那样具有官方色彩,它是佛教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由僧官机构及其僧官直接签发,或由传戒师发给。戒牒上一般要写明受戒人, 戒名(如 菩萨戒等)、日期、传戒和尚,证戒师、教授师、坛头、和尚、同学伴侣、同受戒人及受戒发愿文,未署僧录等名,或盖僧官机构的印章。其中证戒师、教授师、伴侣等有时象征性地以佛、菩萨代之,签署者一般为僧录等高级僧官。

戒牒,上面会写明和尚出自何寺庙,师从哪位大师,在哪剃度等信息.

戒牒只给三种人看,一是寺庙的管理者,这主要是针对外出 挂单的僧人;二是公安机关;三是给自己的师父看。

相关办法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八条 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戒牒。戒牒是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

第九条 申领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应当由本人凭戒牒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 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损毁或遗失的,应当持本人戒牒,以及常住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佛教院校出具的证明,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核实,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后补办。

在中国佛教协会及其直属单位、直属寺院任职或常住的教 职人员,应当持本人戒牒以及所在单位或常住寺院出具的证明, 及时向中国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佛教协会核实,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后补办。

第十七条 教职人员戒牒损毁或遗失的,应当持常住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佛教院校和受戒寺院出具的证明,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补办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核实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补办。

第二十五条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程序是:教职人员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或佛教院校院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并当即生效,并以书面形式在教职人员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或佛教院校通告。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或佛教院校暂扣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做出惩戒决定的佛教活动场所、佛教协会或佛教院校按照做出惩戒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戒,并以书面形式在教职人员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或佛教院校通告,发还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