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推动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文件。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国情,总结人民民主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确定的国策。为了正确实行这一制度,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共七章四十条,其中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实施纲要》对自治区的组成、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政府的领导原则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实施纲要》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至1953年3月,全国已建立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47个。民族区域自治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 发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
- 时间
1952年8月9日
- 地点
北京
纲要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由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出现起因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国情,总结人民民主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确定的国策,是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最适当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这一决策。为了正确实行这一制度,1951年12月14日,国家民委第二次会议形成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2月22日,政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 8月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 8月9日由毛泽东主席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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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共七章四十条,其中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实施纲要》对自治区的组成、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政府的领导原则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实施纲要》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各民族自治区的内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依据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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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至1953年3月,全国已建立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47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加强了民族团结,激发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爱国积极性,推动了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步改变着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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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
第二章 自治区
第四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
(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