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参议院
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参议院由17省都督派代表组成,设于江苏咨议局原址。该院系临时性国会,拥有立法、制宪、财政决算、选举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弹劾、咨询等职权,为临时政府最高立法机关。29日,选举林森为议长,陈陶遗为副议长。
临时参议院成立时,议员到会计17省38人,孙中山率各行政官在会祝贺,并在祝辞中希望参议院“诸君子”在建设新国家的事业中“各尽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族之大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京临时参议院
- 成立时间
1912年1月28日
- 地址
江苏咨议局原址
- 组成
17省都督派代表
发展历程
南京临时参议院是中国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坐落于南京市湖南路10号原江苏咨议局原址。临时参议院由17省都督派代表组成,拥有立法、制宪、财政决算、选举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弹幼、咨询等职权。
武昌起义爆发后,起义各省代表在武昌集会,于1911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其中规定:由各省选派参议员(每省以3人为限)组成参议院,作为临时政府的立法咨议机构。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即着手组建参议院。
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在南京正式成立。各省参议员到会者40余人,革命派占3/4以上,会议推举同盟会会员林森为参议院议长,陈陶遗为副议长(旋即辞职,王正廷继任);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有关事件。临时参议院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1912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在当时具有明显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临时约法》还规定,在国会成立以前,“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明确了参议院的地位和职权。
1912年2月孙中山辞职,临时参议院一致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3月,袁世凯拒绝南下,参议院又被迫同意袁在北京就职,放弃了原来建都南京的主张,并于4月5日决议将临时政府迁往北京,南京临时参议院也同时北迁,并改组为北京临时参议院。1
职权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参议院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权,议决暂行法律,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亦须得其同意;
(二)财政权,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议决全国统一的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三)任免权,临时大总统任用之国务员,须经其同意;
(四)外交权,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以及派遣外交专使等项权力时,须得其同意;
(五)顾问权,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此外,临时参议院还可对临时大总统交议的事件进行议决。1912年2月22日,临时参议院指定彭允彝、张耀曾等人起草编订《参议院法》。同年3月27日,临时参议院议决通过了《参议院法》,并咨请临时大总统公布。同年4月1日,孙中山正式颁令公布《参议院法》。该法对参议院的组织,参议员的条件、委任、惩罚,参议院会议规则、议事程序,参议院的选举、弹劾、质问、建议职权的行使等一一作了明确的规定。
矛盾
定都问题上
1912年1月下旬,南北议和的前景已趋明朗,南京临时政府开会决定,袁世凯成为新的临时大总统后,“临时都城不得设在北京”(《临时政府对于袁世凯之要求》,《申报》1912年1月21日)。2月5日,临时政府再次开会决定,袁世凯被举为临时大总统后,“须莅任南京”(《专电》,《申报》1912年2月7日)。2月12日清廷退位,2月13日孙中山践约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咨文,荐袁自代,孙中山在辞职所附的三个条件中,第一条即为“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不能变更”(《临时政府公报》第17号,1912年2月20日)。
但临时政府定都南京的主张,在临时参议院内遭到大多数议员的反对。2月14日,临时参议院开会讨论建都地点,“先后发言者俱主张北京,间有主张南京者”,投票结果是:共有28票,“其中二十票主北京,五票主南京,二票主武昌,一票主天津”(《补录参议院投票之结果》,《大公报》1912年3月7日)。参议院的决议称,“前经各省代表指定临时政府地点于南京者,因当时大江以北尚在清军范围内,不得不暂定临时政府适宜之地。今情势既异,自应因时制宜,定政府地点于北京”,从而否定了临时政府的决定和孙中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