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合同分保
非比例合同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所以又称为超赔分保,是根据赔款来确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其表达方式,如火险业务为每一个危险单位,每次事故,赔款超过100000元以后的400000元。因此超赔分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分出人负责的为“免赔额”,如10000元;另一部分是超过“免赔款”以后,由分保接受人负责的“责任额”,如40000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非比例合同分保
- 概述
非比例合同分保是
- 内容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内容可
- 部分
业务种类、同比例分保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内容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关于业务方面
1.业务种类,同比例分保。
2.地区范围,同比例分保。
3.关于免赔额和责任额应该订明。
(1)分出人的免赔款。
(2)分保接受人的责任额。
(3)赔款计算的基础。
4.合同期限。超赔合同有的是有期限的,如一年期;有的没有期限,但应有注销条款。注销条款应订明下列各点:
(1)是赔款发生基础,还是保单签发基础。
(2)有的业务如盗窃险不适用上述两种基础,而应是“赔款发生”基础。
(3)合同结束时,未了责任的处理问题。
(4)对于巨灾超赔应规定,如在合同结束时,尚有巨灾事故正在延续,由整个巨灾事故仍由该合同负责,而不管个别危险单位的损失是在合同到期前或期后发生的。
(5)关于水险和航空险,如在合同结束时,航程正在进行,应该扩展到航程终了。
(6)由于战争或一方破产等特殊原因而使合同终止,处理方法与比例合同分保相似。
5.除外责任。关于除外责任,如战争险等,应在合同订明。
6.保费。非比例合同分保的保费有固定保费和调整保费两种。如是调整保费应订明下列各点:
(1)是按已得保费计算分保费还是按毛保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