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规定内容
  • 4.1.名称
  • 4.2.条款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由贵州省教育厅、公安厅等联合制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12月27日印发,2014年高考报名时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

  • 印发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印发文号

    黔府办发〔2012〕63号

  • 印发时间

    2012年12月27日

  • 实施时间

    2014年高考报名

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监察厅

2012年12月27日

规定内容

名称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

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 教育公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报考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做好各职能内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应提供外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外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