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4.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5.生产与销售
  • 5.1.第九条 
  • 5.2.第十条 
  • 5.3.第十一条 
  • 5.4.第十二条 
  • 5.5.第十三条 
  • 5.6.第十四条 
  • 5.7.第十五条 
  • 5.8.第十六条 
  • 5.9.第十七条 
  • 5.10.第十八条 
  • 5.11.第十九条 
  • 6.使用
  • 6.1.第二十条 
  • 6.2.第二十一条 
  • 6.3.第二十二条 
  • 6.4.第二十三条 
  • 7.服务与管理
  • 7.1.第二十四条 
  • 7.2.第二十五条 
  • 7.3.第二十六条 
  • 7.4.第二十七条 
  • 7.5.第二十八条 
  • 7.6.第二十九条 
  • 7.7.第三十条 
  • 7.8.第三十一条 
  • 7.9.第三十二条 
  • 7.10.第三十三条 
  • 7.11.第三十四条 
  • 7.12.第三十五条 
  • 7.13.第三十六条 
  • 7.14.第三十七条 
  • 7.15.第三十八条 
  • 8.法律责任
  • 8.1.第三十九条 
  • 8.2.第四十条 
  • 8.3.第四十一条 
  • 8.4.第四十二条 
  • 8.5.第四十三条 
  • 8.6.第四十四条 
  • 8.7.第四十五条 
  • 9.附则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公布机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

    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 批准时间

    2015年1月23日

  • 公布时间

    2015年2月2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6月1日

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123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和技术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