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公布机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
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 批准时间
2015年1月23日
- 公布时间
2015年2月2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6月1日
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123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和技术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