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3.7.第七条
  • 3.8.第八条
  • 3.9.第九条
  • 3.10.第十条
  • 3.11.第十一条
  • 3.12.第十二条
  • 3.13.第十三条
  • 3.14.第十四条
  • 3.15.第十五条
  • 3.16.第十六条
  • 3.17.第十七条
  • 3.18.第十八条
  • 3.19.第十九条
  • 3.20.第二十条
  • 3.21.第二十一条
  • 3.22.第二十二条
  • 3.23.第二十三条
  • 3.24.第二十四条

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 发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20日

  • 实施日期

    2015年02月21日

  • 时效性

    尚未生效

  • 效力级别

    经济特区法规

  • 法规类别

    行政机关

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进行的协调处理活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政府法制部门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协调解决、统一出具意见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与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相关的行政执法争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或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