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 实施日期
2015年05月01日
- 时效性
尚未生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基本内容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规范农村扶贫开发行为,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产业支撑、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其他专项发展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满足农村扶贫开发地区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