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内容
(2006年9月1日)
县残联 县财政局 县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道真支行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征收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上管部门及外县、市驻县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依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6年度保障金征收标准按上年度全县年人均工资收入11426元,人均应缴纳保障金为171.39元。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根据我县实际,2006年度全县保障金的征收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分类确定征收标准的办法进行。
(一) 县直各行政事业(含上挂部门)、人民团体(学校),按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减除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每人100元征收。
(二)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按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减除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每人50元征收。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投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11426元的方法计算征收数额。
(四) 个体工商户(残疾人除外)和其他经济组织,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每人50元征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11426元的方法计算征收数额。
(五) 客运、货运车辆:小型、中型、大型客运、货运车辆按每辆1—2名从业人员的标准分别征收100元、120元、200元。
2007年以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结合道真县情逐步达到法定规定征收标准。
第六条 审核认定
(一)县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依据。
(二)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各用人单位须持上年度《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未按期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