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 4.非机动车装载规定
  • 5.参考资料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的第三节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 所属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所属条款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的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5)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

停在路口以外;

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