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戒毒场所的设置
  • 5.第三章强制戒毒管理
  • 6.第四章自愿戒毒管理
  • 7.第五章罚则
  • 8.第六章附则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是一项由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 地点

    四川省

  • 类型

    戒毒

  • 内容

    戒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开展戒毒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四川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重视戒毒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戒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戒毒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管戒毒工作,负责对戒毒场所、戒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医药、民政等行政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戒毒有关的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戒毒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受戒毒的人员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保障接受戒毒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教育、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规劝已戒毒的人员不再吸食毒品。

第七条 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计入个人档案,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八条 在戒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戒毒场所的设置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规划方案由省禁毒委员会根据各地实施戒毒的实际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设置强制戒毒所,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禁毒委员会备案。

设置劳教戒毒所,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禁毒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置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条件。确需改建、扩建、新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将所需投资和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的戒毒医疗、护理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戒毒医疗、护理工作人员享受医护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设施条件,并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征求省禁毒委员会意见后予以审批。获得批准的,由省禁毒委员会发给《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

除按前款规定取得《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