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审计局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锦江区审计局
- 局长
唐高原
- 办公地址
都市锦江区南三环二段1号
- 属于
事业单位
工作职能
审计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与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谎报。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四)有权就审核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 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六)有违反上述第(五)款的行为,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主管部门暂时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八)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有权提交到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九)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货款资金的,可以建议有关的国家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货款安全的相应措施。
(十)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2、社会公众关注的;
3、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分解到各有关科室。
(二)各科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者临时交办任务的书面凭据,确定审计事项,先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审计方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