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是1988年7月12日昆政发的一项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 外文名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1988年7月12日
索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164号
【发布日期】1988-07-12
【生效日期】1988-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容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2日昆政发〔1988〕164号)
为搞好我市劳动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及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是我市社会劳动力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到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待业证》或者《临时就业许可证》。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劳动;
2、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街道居委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