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索引
  • 4.内容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五条
  • 4.5.第六条
  • 4.6.第七条
  • 4.7.第九条
  • 4.8.第十条
  • 4.9.第十一条
  • 4.10.第十二条
  • 4.11.第十三条
  • 4.12.第十四条
  • 4.13.第十五条
  • 4.14.第十六条
  • 5.参考资料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是1988年7月12日昆政发的一项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 外文名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1988年7月12日

索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164号

【发布日期】1988-07-12

【生效日期】1988-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容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2日昆政发〔1988〕164号)

为搞好我市劳动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及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是我市社会劳动力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到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待业证》或者《临时就业许可证》。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劳动;

2、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街道居委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