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改革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依据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特点

    结合实际

  • 原作

    宽进严管

基本内容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改革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部署,加快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营造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市场主体创业的束缚和限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三)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依法规范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四)便捷高效。紧扣市场主体需求,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登记流程、登记管辖的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三、主要内容

(一)简政放权,优化亲商营商环境。

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等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2.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式服务”工作机制。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实施“一口式服务”工作机制,实现“一照三证一章”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申请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3.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实行抽查,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处罚,并将信息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4.放宽名称使用限制。试点开展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改革,除需要前置审批外,其它市场主体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名称核准登记。允许企业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企业的行业用语。控股企业字号或者控股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为纯英文字母的,允许企业将此字母作为名称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名称字号中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不得使用含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或明显引人误解的数字。(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5.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推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核准、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逐步实现所有的公司登记均可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申请在线办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6.加快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改革。借鉴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经验,依法积极探索外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清单式审核、备案化管理的快速审批工作机制,营造更为便利化、国际化、法制化的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试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点实施“一址多照”登记模式,允许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同一住址地注册多个企业,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应提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探索适当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先行试点实施,由两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苏州工商局)

8.试行“先照后证”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探索试行“先照后证”制度,除特定行业外,试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先行试点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以外,由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并实时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转变职能,探索逐步以行政指导承诺制代替审批制,加强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苏州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