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 外文名
无
- 颁布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办法内容
(199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场所的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所,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锻炼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公共体育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体育场所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本市体育场所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辖区内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体育场所规划及对体育场所要求)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
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标准体育场地,不得改变其性质、用途。
第六条(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面积标准)
新建城市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村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按不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