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强化规划导向作用,加快园区产业集聚
  • 3.严格控制项目用地条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 4.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5.创新土地供给机制,完善市场配置功能
  • 6.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强化规划导向作用,加快园区产业集聚

(一)优化产业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以17个产业区块为主体,加强规划统筹,引导产业向重点地区、重点园区集聚,科学布局产业用地。根据各产业区块的发展定位,确定一个主导产业,一至两个配套提升产业,突出园区特色。严格控制规划产业区块外新增工业项目,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严格控制项目用地条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严格按照产业类别供地。按照国家《供地目录》,结合我区产业特点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将产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鼓励类项目要保障用地计划;允许类项目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通过充分发挥用地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大对全区“6+8”产业的保障力度。

(三)提高产业用地准入门槛。新增产业项目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供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400万元;税收不低于每亩30万元。总投资4000万元以下、用地规模10亩以下的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般新建项目,容积率应不低于1.2,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并建造多层厂房。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立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数据库。区相关职能部门、各镇、社区、开发区要积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建设用地中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未充分利用土地和低效用地行为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并定期更新数据库,为依法处置、盘活土地提供依据。

(五)依法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对批而未用的土地予以分类处置。对动迁尚未完成的地块,各相关镇、社区、开发区要组织力量抓紧完成动迁;对已经是净地,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未动工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限,按日收取出让总额1‰的违约金;对已经是净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地块,按出让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已经是净地,闲置满二年的地块,在征收闲置费后,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督促限期开工,否则坚决依法予以收回。对批而未用,未超过开工日期的地块,督促用地单位及早开工。对批而少用、未充分利用土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督促用地单位限期投资使用。如用地单位无继续使用计划的,对符合规划的剩余土地依法进行协商处理,重新安排新项目使用。

(六)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通过盘活存量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镇、社区、开发区每年新建适当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存量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创新土地供给机制,完善市场配置功能

(七)科学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各镇、社区、开发区成立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切实指导土地出让工作。在产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前,应由区规土局、各镇、社区、开发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确定出让参考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划定为8级地区的南桥镇,出让起始价为每亩45万元;划定为9级地区的其它镇,出让起始价为每亩35万元)。带方案认定挂牌出让的产业用地项目,由各镇、社区、开发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总量不得高于每年产业用地出让计划的70%。

(八)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除现有约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明确经济适用房配建比例、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低碳建设要求、企业投资强度和产出税收等特别约定条款。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按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参数,对违反约定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九)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整治。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村居民点规划,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通过对农村“田、路、林、河、渠”等综合改造,实现“田成方、路成网、林成行、河相通、渠相连、房成群”的村庄布局,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有效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及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结余的建设用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审批后,可用于除商品住宅之外的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