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告
  • 4.规定
  • 5.解读
  • 6.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经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规定》共17条,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法释〔2014〕13号

  • 印发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4年11月6日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12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