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经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规定》共17条,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法释〔2014〕13号
- 印发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4年11月6日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12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