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2号公告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15年1月12日
- 公布时间
2015年1月12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3月1日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2号公告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治理国土资源环境,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治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土,即国土资源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资源及其环境。
第三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