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 4.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4.9.第九条
  • 5.编制规划
  • 5.1.第十条
  • 5.2.第十一条
  • 5.3.第十二条
  • 5.4.第十三条
  • 6.共同保护
  • 6.1.第十四条
  • 6.2.第十五条
  • 6.3.第十六条
  • 6.4.第十七条
  • 6.5.第十八条
  • 6.6.第十九条
  • 6.7.第二十条
  • 6.8.第二十一条
  • 6.9.第二十二条
  • 6.10.第二十三条
  • 6.11.第二十四条
  • 6.12.第二十五条
  • 6.13.第二十六条
  • 6.14.第二十七条
  • 6.15.第二十八条
  • 6.16.第二十九条
  • 6.17.第三十条
  • 7.专项规定
  • 7.1.第三十一条
  • 7.2.第三十二条
  • 7.3.第三十三条
  • 7.4.第三十四条
  • 7.5.第三十五条
  • 7.6.第三十六条
  • 7.7.第三十七条
  • 8.信息和公众参与
  • 8.1.第三十八条
  • 8.2.第三十九条
  • 8.3.第四十条
  • 8.4.第四十一条
  • 8.5.第四十二条
  • 9.监督管理
  • 9.1.第四十三条
  • 9.2.第四十四条
  • 9.3.第四十五条
  • 9.4.第四十六条
  • 9.5.第四十七条
  • 9.6.第四十八条
  • 9.7.第四十九条
  • 9.8.第五十条
  • 10.法律责任
  • 10.1.第五十一条
  • 10.2.第五十二条
  • 10.3.第五十三条
  • 10.4.第五十四条
  • 10.5.第五十五条
  • 10.6.第五十六条
  • 10.7.第五十七条
  • 10.8.第五十八条
  • 10.9.第五十九条
  • 10.10.第六十条
  • 10.11.第六十一条
  • 10.12.第六十二条
  • 10.13.第六十三条
  • 11.附则
  • 11.1.第六十四条
  • 11.2.第六十五条
  • 12.参考资料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2号公告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15年1月12日

  • 公布时间

    2015年1月12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3月1日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2号公告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治理国土资源环境,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治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土,即国土资源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资源及其环境。

第三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