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防治条例
  • 4.条例全文
  • 4.1.总则
  • 4.2.预防
  • 4.3.检疫
  • 4.4.除治
  • 4.5.保障措施
  • 4.6.法律责任
  • 4.7.附则
  • 5.参考资料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 实施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防治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