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决议
  • 4.管理条例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
  • 4.3.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
  • 4.4.第四章 执法规范与程序
  • 4.5.第五章 监督管理
  • 4.6.第六章 附 则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经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管理职责、城市管理规定、执法规范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6章58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 公布机关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

    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

    2014年10月31日

  • 批准时间

    2014年11月20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

决议

关于批准《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