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普及条例
  • 4.条例全文
  • 5.参考资料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26日

  • 实施日期

    2014年09月26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普及条例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9月26日通过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制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联系、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