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经甘肃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甘肃省河道管理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