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履历
  • 4.立案侦查
  • 5.双开处分
  • 6.提起公诉
  • 7.一审宣判
  • 8.参考资料

杜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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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原县委书记

杜迁,1962年9月出生,宁夏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灵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永宁县委常委、副县长,中共永宁县委副书记,中共银川市兴庆区委副书记、兴庆科技园党工委书记(正处级),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平罗县委书记(正处级)等职务。201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11月,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依法罢免其三级人大代表职务。2015年1月9日,以犯受贿罪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原县委书记杜迁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杜迁因受贿近6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杜迁

  • 国籍

    中国

  • 毕业院校

    宁夏党校

人物履历

杜迁

历任灵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永宁县委常委、永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永宁县委副书记,中共银川市兴庆区委副书记、兴庆区科技园党工委书记(正处级),中共银川市兴庆区委副书记(正处级)等职务。

2011年5月 任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

2012年3月-2014年11月 任中共平罗县委书记。

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原县委书记杜迁(正处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双开处分

201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平罗县县委书记杜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杜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品、礼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由石嘴山市委给予杜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依法罢免其三级人大代表职务;收缴杜迁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原石嘴山市平罗县县委书记杜迁(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移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迁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9日以被告人杜迁犯受贿罪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5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原县委书记杜迁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杜迁因受贿近6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杜迁在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永宁县县委副书记、银川市兴庆区区委副书记、平罗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88万余元人民币、5000美元、1万欧元。案发前,杜迁已主动退还大部分受贿款。

法院审理认为,杜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杜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立案前退还大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对其尚未退缴的受贿款项继续追缴。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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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一原县委书记受贿近600万元被判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