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发布
  • 4.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9年4月10日

办法发布

沪府规〔201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委、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