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第一章 总 则
  • 3.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 4.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 5.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与保障
  • 6.第五章 法律责任
  • 7.第六章 附 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责险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和安责险并行机制】 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行机制。有关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依法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 【安责险费率拟定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总体上盈亏平衡的原则拟定保险费率,并按照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参保企业类型】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制造加工企业、冶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二)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购买、爆破企业、建材企业、水利施工企业、防雷工程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依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应急抢险队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