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通过时间
1993年7月15日
- 颁布单位
广州市
基本内容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要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办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科学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