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柳
2胡柳,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江西新余人,在职大学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10月开除党籍)1。
曾任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1。
2024年12月,胡柳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起诉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胡柳
- 民族
汉族1
-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3
人物履历
曾在新余市渝水区、仙女湖区、新余市人民医院等单位工作,曾任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1。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4月,胡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新余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依法双开
2024年10月,经新余市委批准,新余市纪委监委对新余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胡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柳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察工作,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接受宴请,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市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失管失察;生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背弃职责操守,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设备耗材采购、新药引进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胡柳作为市人民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的名义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巨额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
胡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单位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新余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新余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柳开除党籍处分;由新余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1。
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新余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胡柳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由新余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柳利用担任渝水区九龙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仙女湖区九龙山乡党委书记,仙女湖区管委会主任助理、管委会副主任、区委副书记,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
公开通报
2024年12月,新余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包括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胡柳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9年至2024年,胡柳任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期间,在市人民医院工程承揽、药品销售、账款支付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白酒和土特产等礼品;长期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转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胡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0月,胡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4。
参考资料
- 1新余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胡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微信公众平台(引用日期 2024-10-22)
- 2胡柳被起诉新余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微信公众平台(引用日期 2024-12-10)
- 3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胡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微信公众平台(引用日期 2024-04-22)
- 4新余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微信公众号(引用日期 202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