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玉溪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

《玉溪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是玉溪市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聘请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与主管单位协商,征得被聘人所在单位同意和本人自愿,经市监察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玉溪市特邀监察员"聘书和特邀监察员证。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热心行政监察工作,愿意义务承担特邀监察员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按下列规定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