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发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9月28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会议时间
2001年9月28日
- 实施时间
2001年9月28日
实施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发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9月28日。)
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经济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民主、廉洁的原则,依法办理各项事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三)指导和支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活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