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款名称
  • 4.条款规定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 地区

    北京市

  • 编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 实施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款名称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条款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