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若干规定
《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若干规定》,1979年11月13日中由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来源于邓小平于1979年11月2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所作的报告《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由来
邓小平于1979年11月2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所作的报告《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对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生活特殊化问题,意见很大,反映强烈。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邓小平在讲话中要求党的高级干部必须带头恢复和发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坚决反对特殊化,纠正一切不正之风,认真选拔、培养好接班人,切实关心群众生活。
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并保证工作需要,对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出《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若干规定》。
具体规定
一、宿舍
(一)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凡拖延不迁者,其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对个人占而不用,别人也无法使用的房屋,原则上照收房租。
(二)水电费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二)凡高级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今后一律由个人自理。原公家已经配备的,一律按市价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无偿占用,化公为私。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二)火车: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包车;部长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上列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车专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