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13年8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13年8月30日
- 批准时间
2013年9月27日
- 性质
文件
条例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使用,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下属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环保、城管、交通、价格、质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