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条
  • 4.第二条
  • 5.第三条
  • 6.第四条
  • 7.第五条
  • 8.第六条
  • 9.第七条
  • 10.第八条
  • 11.第九条
  • 12.第十条
  • 13.第十一条
  • 14.第十二条
  • 15.第十三条
  • 16.第十四条
  • 17.第十五条
  • 18.第十六条
  • 19.第十七条
  • 20.第十八条
  • 21.第十九条
  • 22.第二十条

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 地区

    广州市

  • 类型

    规定

  • 国家

    中国

第一条

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全市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的人员进行非强制性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统称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互相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将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七条